发布者:吕涛|时间:2020年11月02日|6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购房人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网签备案,购房人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开发商以购房人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购房人支付违约金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且此种不能履行会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过错方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在明知案涉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开发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该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是明知的,故购房人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向过错方开发商承担未付购房款的违约责任。开发商关于购房人因逾期未付购房款构成违约,应向其承担支付违约金115993.40元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1.消费者购买房屋时,应对房屋是否取得预售许可、是否被查封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以免遭受损失;
2.若因开发商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购房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